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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第45批护航编队结束对马达加斯加友好访问

发布时间:2025-04-05 18:43:07   来源:浙江温州龙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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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永钦教授对我国台湾地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民法学者之学术研究风格的上述描述,既大致对应于前文中他所介绍的第一代的法教义学/第三手的继受法学、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第三代的法教义学/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区分,也与他在更早之前所区分的法学为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学为自主的规范科学法学为法律的社会科学这三个他心目中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发展趋势之不同阶段划分遥相呼应。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引入利害关系标准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仍是行政诉权列举主义的立场,即实体法上的权利只有在被具体地、例外地赋予诉讼可能时才能获得贯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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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章剑生: 《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796-799页。期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在行政和司法领域逐步确立了相对完善的规则。特别是2019年《条例》的修改更是在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实践中的部分难题,应当说信息公开制度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已经完成了制度的基本建构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顾雏军、张文中等案件为例,虽然这些案件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利的政策导向,但其具体的裁判标准,在普通案件中不一定能够复制适用。然而笔者认为,此种制度设计可能使再审程序承受不应承受也难以承受之重,因此不尽符合诉讼规律。

(一)历史的经验及现实的障碍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要求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明确对案件请示机制进行诉讼化改造,即按照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通过把特殊类型案件交上一级法院审理,取代案件请示的做法。而就法律适用,亦须有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理由,才应调整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25]参见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一)打破角色约束:调和司法独特性与政治统一性 如前所述,我国独特的政治结构使得司法改革需要同时回应司法独特性与政治统一性的要求。[50]陈卫东:《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法学》2017年第10期。行政主导模式表现在自上而下的推广过程中,中央将改革任务拆解发包,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承包,而一把手都是直接的责任人。(一)我国司法改革内卷化风险的理论基础 内卷化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被认为对中国问题具有解释力,且在国际和国内学术界使用频率较高、影响广泛的概念。

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陷入周期循环,但是若仔细分析改革的细节,则会发现这种循环并非单纯地对原有改革措施的复刻,而是在分析改革困境与不足基础之上的完善。[51]参见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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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贯穿于司法改革全过程的法官选任为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每个阶段对法官的选任机制改革都围绕提升资质要求、细化选任程序展开。其二,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呈现周期循环的表征。这表现为司法改革往往只能在既定框架下对有限领域展开审时度势、持续不断的调整。第三,行政主导可能诱发选择性执行。

[59]黄卫华、商晨:《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对制度均衡思想的疏漏》,《经济纵横》2005年第7期。[22]参见张传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探析》,《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政治动员的加入虽然在短期内压制了收益份额不均衡所导致的结果,但从长远看,将给改革的可持续性带来负面的影响。其直接结果是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权力非但没有被弱化,反而被进一步强化。

一言以蔽之,行政主导就是用行政化的方式去行政化,用非可持续的方式追求可持续性。该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实现审判人员与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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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就传统而言,我国的法官主要由书记员晋升而来,书记员职位成为过渡职位。基于政治安全的考虑,在地方司法改革创新中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实质触及深层体制的改革较少。

[55] 其二,重视司法改革的多方参与。[18]尽管《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未明确书记员不能转任为法官,但聘用制书记员由于采用与法官不同的编制以及更低的学历要求,因此转任法官在事实上不具有可操作性。2015年《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官助理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法官助理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选任标准、考核、晋升、待遇等方面的关键问题。[46]地方司法机关一把手在承包时又以政治动员的形式推动。这是改革过程中地方试点主义与政治锦标赛二元叠加的结果。在复兴期则是通过竞争机制从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中遴选出员额法官。

[20]参见郑晓静:《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6期。简而言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被拆分为5个环节:主客观因素制约→过密投入到非最优模式→边际递减、效率下降→制度复制、延展并锁定→发展瓶颈(如表1所示)。

在政治统一性的刚性约束之下,司法的独特性在与外部体制的碰撞中被逐步消解,司法改革的范围被限缩在政治体制改革替代性措施的有限范围内。当然,如果精耕细作的程度不断提升乃至异化为对细枝末节无实质意义的修正甚至诱发无效竞争,那么就可能滑向过密投入。

其二,司法改革措施的精耕细作并非内卷意义上在非常有限领域的过密投入,而应被理解为对原有司法改革做进一步的精装修。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卷化风险 。

然而,行政主导的内部改革结构又使得具体机制安排在不同程度上偏离司法规律。[21]201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徐家新在接受访谈时就强调要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遗留问题,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例如,贵州省三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分别为33%、36%和40%。然而,从治理内卷化风险的目标看,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该从4个方面合理规范竞争倾向,实现有序试点与理性竞争。

内卷化风险可能加大改革的难度,使得司法改革无法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与改革内容,司法改革无法全面深化,并逐步陷入进两步、退一步式的内卷增长。[17]这一改革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招录、薪酬、晋升等单列),切断书记员向法官的晋升通道。

其一,竞争倾向造成制度供给过剩的独特生态,使得在特定领域可能出现内卷意义上的过密投入。[38]参见王禄生:《地位与策略:大调解中的人民法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

这就需要认真对待引发风险的3大要素——角色约束、竞争倾向与行政主导。[2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复兴期,《法官法》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连续两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于2018年进行修订。

[29]在发展期是通过竞争机制遴选出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二)改革措施的精耕细作 内卷化风险的第二个表征是改革者对内不断挖掘改革潜能,持续地对已有改革进行调整与修正,改革方案日益细致完备,改革的推进被理解为对已有司法体制与机制的精装修。从根源来看,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独特性与政治统一性博弈形成的角色约束,地方试点主义与政治锦标赛叠加而成的竞争倾向,领导决策与政治动员结合产生的行政主导共同型塑并强化了内卷化风险。最终,聘用制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通道被重新打通。

【注释】 [1]内卷化的理论框架以目标确定为前提,即提升总体效率。在司法改革措施中,那些未触及深层问题的改革推动迅速、成效显著,而那些涉及深层问题的则进展缓慢。

随着成效失衡现象的加剧,司法改革的整体投入产出比就会由边际递增逐步向边际维持、边际递减甚至是无边际效用过渡。体制改革替代的定位划定了司法改革的边界,使得司法改革往往只能在有限的领域进行,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现周期循环的表征。

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地方试点主义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典型特征之一,[38]其实质是以地方自主权为核心的改革决策权的分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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